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坚持运用“两个结合”,深刻把握民主政治发展规律,原创性提出了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强调“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并作出全面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在新的征程上,必须不断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的发展和完善,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现实地体现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
把牢正确政治方向,坚持稳固性和发展性的统一
把牢正确政治方向,是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的关键所在。这就要求坚持稳固性与发展性的统一,既要保持现有制度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又要根据时代变化和人民需求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创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党和人民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历史选择,它根植于中国大地,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必须坚定不移地走好这条道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坚持和完善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重要政治制度,丰富各层级民主形式”。这一战略导向,既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坚守,也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优势的凸显。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建设的根本保证。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党始终发挥着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确保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始终成为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的坚强领导核心。要加强党对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建设的领导,确保人民当家作主正确有效实施。在民主实践中,既要坚持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又要发挥人民主体作用,实现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在推进人大制度建设中,党加强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国家权力始终沿着正确的轨道运行。同时,党还通过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广泛团结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社会各界人士,共同为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贡献力量。
强化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真实性和多样性的统一
真实性与多样性的统一,是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的重要原则。真实性,指的是民主的真实性,它区别于西方有名无实的、虚假的民主,体现在实践过程中就是要真实反映人民的意愿和诉求,确保人民的民主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多样性,则是指民主形式必须多样化,以适应不同地域、不同群体、不同利益诉求人民的需求。在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的过程中,真实性与多样性的统一体现在既要确保民主过程的真实性,又要推动民主形式的多样化。
真实性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的基石。强化人民主体地位,首先就是要确保民主制度的真实性,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得以实现,确保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人民的意愿和利益能够真实反映并实现。要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的原则,确保各项制度能够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多样性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生生不息的活力所在。在坚持民主真实性的基础上,同样要高度重视民主形式的丰富多样,如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基层民主等领域环节之间的融合与创新。在具体实践中,要尊重不同地区、不同群体的实际情况与需求,勇于探索多样化的民主实践路径。因此,在构建和完善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时,必须秉持创新精神,勇于开拓,不断拓宽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渠道,确保人民当家作主得到切实体现。
优化相关制度安排,坚持完整性和协调性的统一
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必须优化相关制度安排,这就要求我们坚持完整性和协调性的统一。完整性,体现为民主制度必须是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式的民主;而协调性则要求制度内部相互衔接一致,避免矛盾冲突,保障民主制度体系稳定有序发展。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建出一个既全面又协调的民主制度体系。只有确保制度体系的全面性和内部协调,才能有效避免制度冲突,保障民主制度体系的有序运行,为人民行使民主权利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坚持完整性,必须完整贯彻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一系列民主政治制度。其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在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特别是进一步细化人大代表的选举程序,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代表性。同时,要加强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力建设,提升其参与国家事务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协商民主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要不断拓宽协商渠道并丰富协商形式,以确保其真实有效。具体而言,要构建更加完善的协商平台,如网络协商、社区协商等,增强政府与群众之间的沟通,确保群众声音能够顺畅地反馈至政府决策层面。在具体工作中,要灵活运用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等多种协商形式,广泛吸纳群众意见,使决策更加贴近群众需求,既提升决策的科学合理性,又增强群众的参与感与满意度。要明确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的基础,不断加强基层自治建设,激发基层创新创造活力。
促进治理效能转化,坚持规范性和实效性的统一
强化法治保障,实现规范运行,并因时因地适宜进行灵活施策,是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规范性作为民主制度体系建设的基石,要求各项制度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在法治轨道上稳健运行。这不仅是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人民民主权利不受侵害的坚固防线,也是实现民主制度体系实效性的前提。实效性则是民主制度体系建设的保障,强调制度必须能够切实落地、产生实效,真正反映人民意愿、满足人民诉求,成为推动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强大动力。坚持规范性与实效性的有机统一,既要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和完善制度设计,确保其反映人民心声,又要注重提升制度的执行力和落实效果,使制度成为促进社会公正、增进人民福祉、推动社会进步的坚实保障和强大动力。
法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的重要保障。积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确保各项民主活动的有序开展。要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民主活动的顺利进行,并推动其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治理效能。同时,面对改革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灵活施策也尤为重要。要充分尊重群众主体地位,通过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等渠道广泛听取民意,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行动方案,从而更好激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力,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还必须认识到,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归根到底要看能否促进治理效能的转化。要着力构建全过程人民民主效能评估体系,及时发现和解决运行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促进各项民主活动的持续改进和优化。
(作者:王岩,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江苏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南航基地执行主任;胡媛媛,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江苏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南航基地研究员)
(来源:群众2024年第20期)